金华市区若干稳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6-08浏览次数:23

金华市区若干稳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导语】:《金华市区若干稳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近日发布实施,对农民工一次性创业、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余缺调剂就业服务等实施补贴或延长补贴,稳定就业形势、纾解群众困难。

  一、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市区农村,初次创业前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并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

  2020年4月30日后在市区初次实现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五)办理流程

  申报对象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乡镇)提交资料,街道(乡镇)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财政审批后拨付。

  (六)其它

  1.已享受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以后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中对申请者要有相关告知提示;

  2.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金华市区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2020年度市区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

  1.《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附件3);

  3.劳动合同;

  4.学历证书。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六)其他

  1.招用时间以社会保险参保时间为准;

  2.所需资金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延长)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满3年且最后享受月份处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时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资金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延长)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满3年且最后享受月份处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时就业困难人员仍在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资金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五、余缺调剂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二)补贴条件

  1.余缺调剂信息通过浙江省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服务平台金华站余缺调剂平台备案(网址:https://0579.zjhr.com/);

  2.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给经评价为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余缺调剂(附详细调剂人员名单);

  3.调剂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余缺调剂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4);

  2.《余缺调剂人员花名册》(附件5)。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直接向行使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备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

  (六)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响应期间;

  2.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或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失业补助金

  (一)补贴对象

  部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50%给予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于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20%给予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四)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六)其它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2.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七、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延长

  (一)补贴对象

  大龄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请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继续发放。

  (六)其它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操作办法另行制定;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0号)落实。

  九、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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